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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导

就医指南

一、如何挂号?

(一)预约挂号

1.线上预约

①浙里办app

②健康台州app

2.现场预约

①门诊一楼综合服务中心预约

②自助机预约

③医生诊间预约

3.电话预约

①门诊预约热线:0576-89353168

(二)现场挂号

1、根据自己的病情,在门诊收费窗口/自助机上确定求医的科别(内科、外科、儿科或者妇产科等)及专家并挂号,若无法确定可别可寻求收费窗口及服务中心护士的帮助;

2、急重患者,可直接挂急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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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电子病历复印

1.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

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

行复印。

2.病案室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

资料经确认完整后,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3.医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4.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

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4.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

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

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

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印其门诊病历、住院志、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6.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

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

病案室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6.1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

历的法定证明;

6.2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6.3 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

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

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

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

1.1 享受平等医疗权,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1.2 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1.3 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得到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和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有关信息。

1.4 有权了解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必要时可以指定一位代理人,作为上述内容的被告知人。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1.5 参与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参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包括终止抢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疗的选择。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除紧急生命抢救者外,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1.6 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1.7 有抱怨的权利,医院有关科室接待抱怨或投诉记录内容,告知已采取的措施。

1.8 得到出院后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方面的信息。

1.9 按有关法规可以复印相关病历资料。

1.10 要求知晓医院的服务内容和有关的规定。

1.11 无论付费方式如何,患者均可要求核对其账单,并得到合理的解释。

1.12 在符合医院探视规定的情况下,指定来访者。

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2.1 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2.2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但无权要求不恰当的或医学上尚不可能的治疗和服务。

要求保密的权利

3.1 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3.2 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3.3 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其他权利

4.1 病人直接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有权审查其支付的账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4.2 病人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

4.3 医院要确定那些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它有创伤操作和治疗,对这些操作和治疗必须取得知情同意。医院要列出这些操作和治疗的目录,并教育员工确保取得知情同意的程序是一致的。

4.4 医院为维护与尊重病人权益,制定服务规范文件与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维护与尊重病人权益的教育与培训,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患者义务

5.1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理想的治疗效果,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

5.2 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5.2.1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5.2.2 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责任。

5.2.3 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5.2.4 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5.2.5 配合医院实习生和见习生的教学工作。




 

 

 

关于医院限制类与重点质控技术开展情况及授权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 124 号) 要求,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进行备案,目前我院经备案临床开展的浙江省限制类技术 1 项:人工关节置换技术。授权开展医师:李建春、林璧。

属于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疾病诊断与手术操作编码范围的技术方属于限制类技术,需按限制类技术要求进行管理,限制类技术未经备案临床不得开展。

                           天台县中医院医务科

                              2021年12月6日